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7号 罪犯刘勤慧,又名刘彬、郝玉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勤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勤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236450.31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复字第00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于2008年5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刘勤慧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勤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勤慧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4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勤慧在濮阳市油建公司兴隆宾馆舞厅饮酒时,同被害人葛某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此过程中,刘勤慧从附近地摊上拿来一把菜刀,朝葛庆头部猛砍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勤慧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18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1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任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勤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勤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