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6号 罪犯刘北,河南省滑县老店镇西吕庄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滑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000元。被告人刘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了(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30年8月4日止。于2012年3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北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月5日至2010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刘北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滑县城关镇、小铺乡等地,实施抢劫、抢夺、盗窃49起。其中,被告人刘北参与抢劫2起(1起未遂),抢夺40起,盗窃7起,价值共计103463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北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北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15日、2015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18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9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