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12号 罪犯侯华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8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2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2年10月18日起。于2003年1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侯华东在执行期间,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侯华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3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侯华东分别结伙和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县等地抢劫作案3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抢劫中致1人死亡,1人重伤。同时认定被告人侯华东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华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华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华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