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7号 罪犯倪光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洛刑三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光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25000元。原审被告人倪光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于2006年2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倪光光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倪光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倪光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倪光光因琐事指使谷XX等4人对本村的杨XX进行报复,谷XX等4人持尖刀、钢管等凶器误入同村的牛XX家,将在室内休息的牛XX杀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光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光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光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