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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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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士洪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货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6号 罪犯仇士洪。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士洪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6号

罪犯仇士洪。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士洪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于2010年5月5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仇士洪在执行刑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仇士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仇士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6日、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仇士洪通过汇款的方式从广东陆丰市甲子镇一“张姓男子”处分别购得百元面额假币420万元、五十元面额假币95万元。2009年4月19日、20日,被告人季兴举、仇柳秀受被告人仇士洪安排,在家中对五十元面额假币中部分字样不清楚的进行二次加工,共伪造货币2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仇士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19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4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雒文波、郭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仇士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仇士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