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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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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申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2号 罪犯申红,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2号

罪犯申红,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申红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4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于2012年6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申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申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申红系以花二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与者。2003年至今,申红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2008年8月,申红等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申红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认定被告人申红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表扬5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蔷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