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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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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美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5号 罪犯王美香,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单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05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5号

罪犯王美香,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单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美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于2011年6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美香在执行期间,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美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美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8日下午,在开封搞传销的王营书(已起诉)以王美香的名义与被害人马某某在网上聊天,将被害人马某某骗至开封,由“寝室长”田孝江安排王美香等人去火车站接马某某,王美香为了防止马某某与外界联系,以听音乐的名义将马某某的手机骗走,后将马某某领到传销窝点,马某某得知受骗后不愿加入传销网络,田孝江等人将该窝点门加上锁,王美香等人在该窝点非法拘禁马某某,从2010年5月28日晚9时许至2010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马某某因无法离开传销窝点,攀沿窗户逃跑时坠楼身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美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2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美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美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