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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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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8号 罪犯王萍,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8号

罪犯王萍,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2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萍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王萍、牛亚平和侯铁军三人虚构王萍是某省领导亲属的身份,以承诺给被害人刘某某办理采矿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万。2007年9月至2008年11月,被告王萍、牛亚平等人虚构王萍是某省领导亲属的身份,以帮助给被害人舒某某介绍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现金35.7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萍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