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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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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由玉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8号 罪犯由玉美,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955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8号

罪犯玉美,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由玉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于2009年7月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由玉美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由玉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由玉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份,张某甲通过被告人由玉美介绍,由被害人张某乙帮忙购买郑州市凤凰台新村小区的商品房。2006年10月份,张某甲将购房款共计289800元人民币交给张某乙,由玉美从中收取中介费20700元。2008年3月份被告人由玉美虚构张某甲委托其退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69100元。后被告人由玉美将赃款用于其治病及做生意。

经审理查明,罪犯由玉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6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陆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由玉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由玉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