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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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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2号 罪犯张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2号

罪犯张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于2008年5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强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强攀墙入室,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杜岭新村,采取持刀捆绑、威逼等手段,抢劫作案3起,抢劫财物价值3060元,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3人(其中1人未遂)。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强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休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18日、2013年8月15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乔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