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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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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年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2号 罪犯张年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鹤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年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2号

罪犯张年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鹤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年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作君、宋玉英、张玉凤、陈书同经济损失人民币618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4月7日起,于2005年4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年喜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年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年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年喜在本村因琐事与陈合成及其父陈某某发生争吵,张心怀不满,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年喜同陈合成等人到村西鸡场干活途中,二人发生争吵,当行至村西民主渠小桥处时,张将陈打倒,然后搬起一混凝土块照陈头部猛砸,致其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年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2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辛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年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年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