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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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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刚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8号 罪犯张志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1996)安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8号

罪犯志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1996)安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志刚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1991)安郊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志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量刑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被告人张志刚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8日作出了(1996)豫刑一终字第4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6年10月28日起。于1997年3月6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志刚在执行期间,1998年11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志刚伙同李太平等4人于1992年7月至1993年1月多次携带匕首、麻醉药等,窜至新乡市、安阳市诱骗两辆“桑塔纳”司机,并持刀将李生刺死,并刺伤二人,用麻醉药致昏二人,抢劫走两辆轿车。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志刚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月20日、2013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6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志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