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46号 罪犯宋跃福,又名宋鑫、宋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跃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跃福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于2006年1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宋跃福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3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跃福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宋跃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2年10月被告人宋跃福出资3万元与宋力、宋晨明以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河南省华通语言翻译有限公司,宋跃福为法人代表,自1993年9月起至2003年9月间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采取收取读书押金支付奖读金的形式,用后续非法集资兑付先期到期集资本息的手段,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累计金额282688924元,给集资户造成59502746.49元的巨额损失。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跃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2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跃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跃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