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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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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雷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7号 罪犯张修雷,又名小超。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新刑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修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7号

罪犯张修雷,又名小超。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新刑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修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于2010年2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修雷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修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修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6日夜,被告人张修雷会同他人预谋后窜到新蔡县涧头乡杨庄村湾台杨德生家,对杨进行捆绑,当场抢走21只羊,手机一部,现金140余元,总价值10000多元。2008年11月8日夜至2009年8月15夜,被告人张修雷分别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新蔡县、安徽省临泉县、阜阳市及淮滨县等辖区内实施盗窃作案11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26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修雷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修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9月15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牛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修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修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