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3号 罪犯崔立功,曾用名崔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鹤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立功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270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7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0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26日起。于2006年3月27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崔立功在执行刑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立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崔立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崔立功得知其妻方予红与被害人杨某关系暧昧,对被害人杨某产生不满,1997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崔立功在一地摊吃饭时见被害人杨某路过,随从地摊处拿一根铁棍尾随被害人杨某至本市鹤山街北四巷一矿福利组门前,持铁棍朝被害人杨某头部、身上连击数下,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立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15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3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立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立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