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85号 罪犯尚晓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晓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39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0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31日起,于2006年4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尚晓辉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尚晓辉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尚晓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尚晓辉因琐事对本村村民尚振江怀恨在心,2005年6月2日10时许,尚晓辉携带单刃尖刀到尚振江家中,与尚振江交谈时,掏出尖刀朝其后背、前胸猛刺数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晓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晓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晓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