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74号 罪犯马小扣,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1998)驻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小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6日作出(1998)豫刑一终字第038号刑事裁定,依法予以核准。罪犯马小扣在执行期间,2000年8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1月19日减刑一年;2008年1月31日减刑一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小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小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小扣与被害人张某某结婚后因性情不合,常发生争吵、厮打。1998年1月5日晚,被告人马小扣将事先准备好的杀鼠药放在张某某所吃的米饭内,张食用后中毒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扣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4年10月表扬2次,2013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小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小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