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4号 罪犯魏小静,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荥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8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小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于2010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魏小静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小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魏小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9月份,被告人魏小静、张相君经预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聂庄村21号403房间,被告人魏小静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在家之机,将其索尼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该电脑以52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000元。2010年1月31日2时许,由被告人魏小静以借宿为名与被害人王某某同住,后趁王某某熟睡之机打开房门让张相君进入屋内,而后被告人张相君用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脖子上,被告人魏小静用胶带粘住其嘴,对王某某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王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二人未得逞而逃走。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小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3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小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小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