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466号 罪犯马红新,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以(2011)濮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红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红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红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初,被告人马红新与尹某预谋,利用分担濮阳县民政局军干所所长、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编造本单位已去世退休老干部吴某某2009年2—11月工资发放表、伪造其本人及家属签名的手段,共同骗取公款计76306元,二人分掉。2009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津贴标准的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应对去世的吴某某补发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的津贴12425元,马红新又采取同样方法编制了吴的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津贴发放表,骗取公款3017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红新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7、2014年12月表扬5次,2011年12月、2014年7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红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红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