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71号 罪犯丁海,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丁海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于2012年9月2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丁海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以来,被告人丁海积极参加以杨全红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纠集两劳回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新蔡县、息县、安徽临泉县等辖区内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谋取利益,并逐步垄断了新蔡县境内的地下赌博行业,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认定被告人丁海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海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冀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海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