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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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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改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7号 罪犯王改英,又名王红英,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许县刑初字第38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7号

罪犯王改英,又名王红英,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许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改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小灵通手机一部、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于2006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改英在执行期间,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二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改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改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5月份,被告人王月英、王改英预谋后,开始在许昌县利民路租房居住并购买毒品,二被告人曾经于2005年5、6月份卖给吸毒人员何建设200元的毒品,含海洛因0.44克。2005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月英从河南省遂平县高秀丽处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咖啡因99克,当被告人王月英将该毒品交给许昌县利民路租房处等候的被告人王改英时,被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搜查,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又在二被告人租房处搜出咖啡因492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改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改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改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