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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月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39号 罪犯王月英,又名王桂英,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许昌县利民路农业银行家属院临街楼一单元5楼东户。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39号

罪犯王月英,又名王桂英,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许昌县利民路农业银行家属院临街楼一单元5楼东户。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许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月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手机一部、电脑一台、电脑桌一台、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于2006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月英在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月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月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5月份,被告人王月英、王改英预谋后,开始在许昌县利民路租房居住并购买毒品,二人曾经于2005年5、6月份,卖给吸毒人员何建设200元的毒品。2005年6月19日,王月英从河南省遂平县高秀丽处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咖啡因99克,后王月英将毒品交给王改英时,被许昌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又在二人租房处搜出咖啡因492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月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8次,2012年2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夏某某、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月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月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