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社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1号 罪犯王社盘,又名王社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伊刑初字第183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1号

罪犯王社盘,又名王社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伊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社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于2005年12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社盘在执行期间,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2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社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社盘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社盘的丈夫刘某某因酒后口渴,向被告人王社盘要水喝,被告人王社盘因不满其丈夫刘某某酒后多次殴打自己,产生杀死丈夫的念头,遂将老鼠药毒鼠强放入碗中,致使刘某某喝后中毒死亡。罪犯王社盘系残疾罪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社盘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表扬1次,2015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索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社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社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