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31号 罪犯王相环,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相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少宽、王相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8774.29元。于2005年5月1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相环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相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相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到其岳父张少宽家索要6000元彩礼钱时遭到拒绝,与张少宽发生争吵并且厮打,王相环和其子张某乙从屋里出来一起殴打张某甲,张少宽用火捅刺张某甲的颈部,致张某甲倒地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相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共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相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相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