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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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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4号 罪犯王婷,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4号

罪犯王婷,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于2011年8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荣易、张建杰、谢芝才、王婷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窜至焦作市影视路缝山针东步道、白马门河桥东、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焦晋高速公路桥西附近、焦作市中站区小尚火车站东50米路北的田地内等处,抢劫被害人的黄金首饰等物品,王婷参与抢劫4起,抢劫价值4313元。上述抢劫所得黄金其中大部分由李荣易和王婷贩卖到三维商场金银回收店,和平街首饰加工店,焦作市老庙银楼等地,被告人王婷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而帮助贩卖。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婷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表扬5次,2012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乔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