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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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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素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5号 罪犯王素彩,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5号

罪犯王素彩,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素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02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3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于2005年12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素彩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年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素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素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素彩之夫高某因到邻居刘某某家质问刘是否强奸王素彩与刘某某发生厮打,刘被打伤。后刘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高某。2000年4月12月,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对刘某某的活体检验鉴定,结论为轻伤。2000年5月17日上午,刘某某又到汝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控告高某时,被王素彩发现。王素彩即购买了单刃尖刀,意欲行凶。当刘某某从城西派出所出来时,王趁其不备,持刀向刘的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素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表扬5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素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素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