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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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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6号 罪犯王云,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西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8日作出(1998)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6号

罪犯王云,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西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8日作出(1998)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6日作出(1998)豫刑一核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12月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云在执行期间,2000年11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5月31日减刑二年;2008年5月28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云夫妇与其二哥赵某某因原兑钱买的机器被赵某某卖掉,引起纠纷、发生吵打,赵某某又当众骂了王云。被告人王云恼恨,与丈夫商量杀害赵某某,被告人赵彦堂应允。二人预谋后,携带一把棉柴勾,窜到二哥家,趁其出屋门之机,趁被害人不备,猛击其头部数下致死。同时认定被告人王云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7次,2012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刘某、贾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