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7号 罪犯王军红,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1月2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军红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军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军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军红的丈夫赵进杰与王军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吴某某生育一子,王军红知晓此事后通过他人调解,由赵某某给付吴某某10万元后,赵进杰和吴某某签订协议不再来往。2007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军红怀疑赵进杰与吴某某仍有来往,便跟踪赵进杰至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尚庄村附近,查找吴某某的租住处。当日20时许,王军红闯入吴某某在该村246号401室的租房内,与吴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吴的头面部、胸、背部以及上肢部位连捅数十刀,致使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军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