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素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3号 罪犯王素英,女,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3号

罪犯王素英,女,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素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05.09元。原审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0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素英在执行期间,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素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素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郭学峰家与被害人郭某某家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矛盾,项城市城效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做郭学峰家人思想工作时,郭某某掀掉被告人郭学峰家在有争议的宅基地边界处刚垒的墙垛,引起双方厮打,被告人王素英、郭学峰将郭某某的妻子文某某打伤,被告人郭学中将郭某某打伤,后被害人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罪犯王素英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素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素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素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