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石艳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9号 罪犯石艳红,女,1977年3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获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9号

罪犯石艳红,女,1977年3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获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艳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石艳红的非法所得2909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于2011年12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石艳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石艳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15日至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石艳红在获嘉县“中和宾馆”容留多名小姐多次卖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艳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表扬6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艳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艳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