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8号 罪犯祝换层,又名祝艳梅,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灵宝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换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2)豫刑一终字第7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祝换层在执行期间,2005年4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祝换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祝换层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7、8月份,被告人祝换层因长期受丈夫王某某的虐待而与被告人杨建生勾搭成奸。2001年12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祝换层将14片安定片碾碎后冲入茶水让王某某喝下,使其昏睡。12月7日凌晨1时许,祝换层叫来杨建生企图将王某某投入院内的水井中,伪造王某某失足落井的假象。此时王某某苏醒,二人又用绳子将其勒死,后由杨建生将王某某的尸体抛入本村一苹果园的水井中。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换层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祝换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换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