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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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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红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1号 罪犯程红侠,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永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1999)商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1号

罪犯程红侠,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永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1999)商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红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复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商刑初字第1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红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1999年10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程红侠在执行期间,2001年8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月1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程红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程红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程红侠与其嫂子蒋某某因村里调整土地而产生矛盾。1998年10月3日晚7时许,程红侠在自家门前骂空,蒋某某听到后上前质问,程即回家拿匕首返回现场,朝蒋某某胸部猛刺一刀,致蒋某某死亡。罪犯程红侠系残疾罪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红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服药控制,在病情稳定时,能够参加劳动改造。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5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红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红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