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19号 罪犯程彩霞,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沁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彩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于2012年6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程彩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程彩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被告人程彩霞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租赁被告人程彩霞承租的沁阳市覃怀办事处灯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灯塔街居委会)府前市场门面房两间,租赁费由刘某交给被告人程彩霞,再由被告人程彩霞交给灯塔街居委会。2009年4月下旬,被告人程彩霞编造谎言、伪造房屋租赁协议,让刘某交房屋租赁费16.5万元,其中被告人程彩霞交到灯塔街居委会7万元,其余9.5万元据为已有。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程彩霞再次采取编造谎言、伪造房屋租赁协议的方法,让刘某交房屋租赁费16.5万元,其中被告人程彩霞交到灯塔街居委会8万元,其余8.5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程彩霞获款后逃匿。被告人程彩霞两次共诈骗刘某现金18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彩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吕某某、卫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彩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彩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洪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