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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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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艳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2号 罪犯程艳玲,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2号

罪犯程艳玲,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艳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于2012年3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程艳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程艳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冯涛、程艳玲、郑麦玲、滑宁轩、户宗康在长垣县昆仑宾馆、宜居宾馆房间内预谋抢劫,后被告人冯涛、滑宁轩、户宗康购买了刀、胶带等作案工具。21时许,被告人郑麦玲以吃饭为由打电话将被害人石某某约出,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Q2923的黑色江淮汽车前往。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程艳玲给被告人郑麦玲打电话将石某某骗至黄河大堤孟岗段上,被告人程艳玲谎称躺在地上的被告人滑宁轩被打伤,被告人滑宁轩在石某某前去搀扶时抱住石某某,在旁埋伏的被告人冯涛、户宗康上前,被告人冯涛持刀架在石某某脖子上,将石龙强右下颌部、右后耳项部左侧划伤,被告人户宗康等人用胶带捆绑石某某,后被告人冯涛驾驶石某某的车将石某某拉至芦岗乡小青村东地的黄河滩麦地里,将石某某的黑色江淮汽车、传奇手机1部、银行卡2张及现金3700元抢走,次日将其中一张银行卡内的200元取走。同时认定被告人程艳玲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艳玲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艳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艳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