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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春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2号 罪犯郭春艳,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2号

罪犯郭春艳,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春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豫刑一复字第076号刑事裁定,核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刑初字第1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春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1年4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郭春艳在执行期间,2002年11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春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郭春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春艳与被害人姚某某结婚后感情不合,郭春艳提出离婚未果,1997年10月3日上午,郭、姚二人发生争吵,郭即产生杀夫恶念,于当天傍晚将“毒鼠强”放入水中将姚某某毒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春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3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司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春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春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