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4号 罪犯陈亚兰,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亚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于2012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亚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亚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易天真、易捷鹏共同出资租房、购买手机卡、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后到湖北省黄冈市租房,先后雇佣被告人陈亚兰等人进行手机诈骗,骗取被害人万某某、李某某等人人民币558494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兰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康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亚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亚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