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4号 罪犯阿呷牛哈木,又名孙如如,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彝族,文盲,原住四川省越西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呷牛哈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0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于2010年9月1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阿呷牛哈木在执行期间,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阿呷牛哈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阿呷牛哈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阿呷牛哈木与男友韩冬冬因做古玩生意时被被害人孙某某欺骗过而怀恨在心。2008年11月2日晚,两人预谋后以古玩交易为名到孙某某家中,韩冬冬趁孙某某不备用胳膊搂住其脖子,阿呷牛哈木持刀刺击孙某某胸部及右上肢,用板斧砍击其头部,后二人用板斧压住孙某某颈部,将其当场杀死,抢劫孙某某现金600余元、手机一部、电瓶车一辆、工艺玉器一对等物。同时认定被告人阿呷牛哈木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呷牛哈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表扬5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阿呷牛哈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呷牛哈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