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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开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15号 罪犯陈开芬,又名刘艳珍、黄艳,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贵州省贵州市六枝特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汤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15号

罪犯陈开芬,又名刘艳珍、黄艳,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贵州省贵州市六枝特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汤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开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责令被告人陈开芬、喻永玲、杨敏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于2010年9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陈开芬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31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开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开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8月初,被告人陈开芬(化名刘艳珍)伙同杨敏、左敏等人在汤阴任固镇以婚姻为名分别骗取任固镇赵庄村蔡某甲、蔡某乙,菜园镇小偏店村裴某,现金共计42600元。2008年8月15日陈开芬伙同杨敏、左敏三人借口买衣服携款潜逃。2010年2月初,被告人陈开芬(化名黄艳)以婚姻为名在滑县枣村乡诈骗汤营村村民汤某某现金27000元,之后陈开芬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永玲一起来到滑县枣村乡,伙同喻永玲以同样的方式诈骗焦楼村村民贾某某现金36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开芬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温某某、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开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开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