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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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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翠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8号 罪犯许翠霞,别名二花,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乡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卫滨刑初字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8号

罪犯许翠霞,别名二花,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乡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卫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翠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卫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裁定,补充裁定被告人许翠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新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许翠霞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0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许翠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许翠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许翠霞伙同其丈夫被告人王学永大量购进毒品海洛因并在家中进行配置、分装,后在新乡市荣校路、牌坊街等处多次贩卖。2006年8月30日,被告人许翠霞伙同他人在新乡市平原路王家胡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36包,计17.46克。同时认定被告人许翠霞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翠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毛某某、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翠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翠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洪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