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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凤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9号 罪犯许凤英,又名许晓凤、许晓娟,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商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9号

罪犯许凤英,又名许晓凤、许晓娟,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凤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许凤英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许凤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许凤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许凤英与被害人王某某之夫李广富长期姘居并生有一子。王某某发现许凤英与李广富的关系后,多次与许凤英发生争吵。2007年3月12日下午4时许,王某某再次到许凤英家中让许凤英与李广富断绝关系,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许凤英持刀朝王某某腹部猛刺一刀,致王某某腹部受伤。李广富发现后上前制止并将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治疗。王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3月21日死亡。被告人许凤英外逃,于2007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凤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凤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凤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书 记 员 :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