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61号 罪犯陈芬,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6日作出(2000)平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12月7日起。原审被告人陈芬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2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陈芬在执行期间,2002年12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被告人陈芬与其丈夫王秋长和邻居发生矛盾,两人怀恨在心。2000年2月16日晚,王秋长和陈芬得知邻居边某去井营村看戏,尾随等候在水坑处,一边伺机作案,当边某看完戏返家路过此处时,王秋长持木棍朝边某头部猛击数下,边某倒地,两人恐其不死,又用携带的单子捂住边某的嘴,用床单铁丝等裹着边某致其死亡,将尸体沉入坑内。同时认定被告人陈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