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8号 罪犯陈恭丽,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潢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恭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于2009年6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陈恭丽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恭丽减去有期徒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恭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恭丽因议论丈夫李某某输牌而与丈夫发生厮打,陈顺手从商店柜台上拿一把剪刀,朝李胸部刺去,李受伤倒在地上,经鉴定:李某某系被捕规则刺器刺破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恭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5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恭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恭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