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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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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迟桂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17号 罪犯迟桂真,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临清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17号

罪犯迟桂真,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临清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迟桂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于2011年6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迟桂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迟桂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8月份,被告人迟桂真的母亲王金翠在征得被告人迟桂真同意的情况下,将被告人迟桂真所生的女婴以22000元卖给清丰县大流乡夏庄村夏凤华夫妇,被告人迟桂真得款22000元。2010年1月20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迟桂真伙同李建民、李卫军(已判决)等人蒙面、持械进入夏凤华家,将其卖与夏凤华家的亲生女儿抢走。同时认定被告人迟桂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迟桂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表扬6次,2012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迟桂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迟桂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洪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