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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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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会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0号 罪犯谢会宁,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洛刑一初字第54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0号

罪犯谢会宁,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洛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会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谢会宁、李世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于2005年7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谢会宁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谢会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谢会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4日晚23时30分左右,被害人倪某某酒后到被告人谢会宁和男友李世柱的住处对谢会宁进行纠缠,并要求与谢会宁发生性关系。后倪某某与李世柱发生撕打,谢会宁一气之下从室内阳台拿起一根铁棍,李世柱抓住倪某某的头发,谢会宁用铁棍击打倪某某的头部,后又用一把弯头剑对倪某某的前胸、腹部连捅数刀,致倪某某死亡。后谢会宁投案自首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会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6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会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会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