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90号 罪犯谈青芝,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荥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谈青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于2013年3月2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谈青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谈青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谈青芝通过无线上网在家印刷、制作有关“法轮功”内容的明慧周刊、宣传页、光盘、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等物品,并予以散发和使用。2012年5月17日下午18时左右,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出有大量被告人谈青芝制作、印刷的有关法轮功的物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谈青芝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2次,2014年4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谈青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谈青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