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90号
罪犯秦建飞,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鹤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建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建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建飞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冯世宇之妻刘扬在冯世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从他处借来的28万余元借给其母亲宋鸿瑞使用,因债权人催要,冯世宇要求其岳母归还,宋鸿瑞拒不承认。为要回借款,2011年1月9日至1月20日晚,冯世宇致使被告人秦建飞伙同牛涛等人对宋进行非法看管、殴打。1月20日晚23时许,宋因挤压综合征导致肾功能能衰竭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秦建飞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建飞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建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建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