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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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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84号 罪犯李小平,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7日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84号

罪犯李小平,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7日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5日作出(1997)豫刑一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233号对李小平的刑罚部分,以盗窃罪改判李小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自1997年8月15日起。于1997年12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小平在执行期间,1999年9月1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小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3年3月至1994年5月,被告人李小平伙同尹德伟等9人分别结伙先后在南阳市区、乡,趁夜深人静之机,采用撬锁扭门挖墙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23起,盗窃耕牛及其他物品价值3824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