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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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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辉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91号 罪犯宋辉辉,曾用名宋辉旦,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91号

罪犯宋辉辉,曾用名宋辉旦,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9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5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5月17日起。于2005年5月2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宋辉辉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宋辉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5月24日下午7时许,宋银灰在汝州市胡沟煤矿居民任某某所开的代销点打电话时,因琐事与任某某发生争执,宋银灰将此事告知正在喝酒的被告人宋辉辉等人,被告人宋辉辉等人到代销点与任某某的丈夫胡平伟发生口角,双方持砖对砸,当胡逃离时,被告人宋辉辉追上胡,持砖照胡头部等处连砸十余下,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辉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9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辉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