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89号
罪犯刘华稳,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濮中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552.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0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于2007年10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6月7日调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刘华稳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华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华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华稳酒后与其妻郭海娟发生纠纷,其父刘言泽醉酒后又与其母张素云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刘华稳拉架,郭海娟在屋内用刀割头发,被告人刘华稳和郭海娟夺刀时,被告人刘华稳将刀捅入被害人左某下,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19日、2013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华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华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