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00号 罪犯韩快芝,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快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4.74元。罪犯韩快芝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快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韩快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快芝在其家人外出打工期间,与李某某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两人交往中,李某某怀疑韩快芝另有相好,便经常对韩快芝辱骂、殴打。2007年5月中旬,当韩快芝得知其丈夫打工即将返家,便劝说李某某不要再与其来往,李某某不听劝阻,并对韩快芝进行要挟,韩快芝因此对李某某怀恨在心。2007年5月25日夜11时许,李某某酒后到韩快芝家,韩快芝见李某某酒后不省人事,心生杀害李某某之念,将李某某拖到堂屋西间床上,从院内自行车后架上找来尼龙绳,用该绳将李某某勒死。为掩盖罪行,韩快芝将李某某的尸体抛入村边古宋河内,将杀害李某某的绳子烧到,抛尸时其所穿运动鞋扔掉。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快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表扬4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党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快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快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书 记 员 : |